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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

第一条 根据《律师法》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,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、收费制度,严禁律师私自收案和收费。
第二条 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,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,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。
第三条 诉讼代理的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事实基本清楚并有一定根据;
(二)拟提起诉讼且有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或法院已立案;
(三)有充分的法律依据;
(四)委托手续齐备;
第四条 非诉讼的代理、委托,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有法律方面的委托事项;
(二)在本所专业范围或律师业务范围内;
(三)确有委托的必要;
(四)委托手续齐备。
第五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,经事务所主任同意由律师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,在事务所行政部盖章登记立案。
第六条 事务所统一接受的诉讼、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,由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。对客户明示的指名服务要求,事务所应尽量给予满足。
第七条 对不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,律师应拒绝收案。
第八条 事务所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、山东省司法局统一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九条 事务所对客户采用以下收费方法:
(一)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;
(二)以标的额计算收费;
(三)事务所认可的其他收费方式。
第十条 对各类案件办理的收费,事务所接受委托后,依据案件的性质、难易程度及争议标的大小,由主任或承办律师确定要收取的代理费,或由承办律师初步确定收取的数额,再交事务所主任予以核定。当事人交付代理费后,承办律师作好受理案件的登记。
第十一条 对各类案件的收费不得低于标准规定,确因当事人交费困难需要减免的,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,并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,是否减免由事务所主任决定。
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议价、协商收费的案件,应在委托合同上加以明确。首先应收足标准费用,其余部分按协商议定的数额收取。
第十三条 对需要收取办案所需交通费、食宿费的案件,可在当事人交纳标准收费的同时一并收取。
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将收费凭证、委托合同以及减免费用的有关手续统一归档保管。当事人的同一法律事务,需经不同法律程序解决,每程序均应办理委托手续,分卷归档。
第十五条 收费由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出具收费票据,不得用白条或非正规票据入帐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事务所成立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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